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禁止南极活动组织者及南极活动者开展以下活动:

带入、处理放射性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潜在污染物,带入非南极本土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采集和带出陨石、岩石、土壤及化石;

猎捕或获取南极哺乳动物、鸟类、无脊椎动物及植物的整体或部分样本,以及其他可能对南极动植物造成有害干扰的活动;

进入南极特别保护区或其他国家海洋局基于安全和环保考虑禁止进入的区域;

建立人工建造物;

其他可能损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活动。

但以从事南极科学研究、或为科学研究提供保障、或为文化教育机构提供标本、活体等用途为目的的活动,应按照《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南、北极考察活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并经许可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