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南极活动组织者或南极活动者违反本规定的,国家海洋局应当视其情节记录其违规事实,将其列入不良记录组织者或活动者名单,在1到3年内限制其再次开展南极活动。

国家海洋局建立南极活动信息共享机制及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有不良记录的南极活动组织者或活动者信息,并依法将违法违规组织者和活动者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