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在南极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国家海洋局提交南极活动报告书。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南极活动的整体行程;
在南极登陆的日期和地点,及每次登陆的活动者人数;
在南极登陆后的活动内容;
活动使用交通工具的名称、国籍等信息;
环境影响评估未预测到的对南极环境及生态系统产生的重大影响;
紧急情况和采取的行动;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南极活动的整体行程;
在南极登陆的日期和地点,及每次登陆的活动者人数;
在南极登陆后的活动内容;
活动使用交通工具的名称、国籍等信息;
环境影响评估未预测到的对南极环境及生态系统产生的重大影响;
紧急情况和采取的行动;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