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条 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赴南极活动的航空器,包括无人机,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许可的地点及航线起降及飞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南极动植物、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或损害。 航空器,包括无人机,在南极特别保护区内起降或者飞越南极特别保护区的,应当取得国家海洋局的特别许可。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