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南极发生以下紧急情况时,南极活动组织者或南极活动者可以不经批准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应当尽可能将其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损伤降到最低,并及时向国家海洋局或由其指定的南极监督检查员报告:

人员、船舶和航空器遇险需要紧急救助;

重要装备、设备和设施受到安全威胁;

发生环境紧急情况。

在紧急情况下,南极活动组织者或南极活动者可以使用紧急避难所。如果南极活动组织者或南极活动者在紧急避难所使用设备或物资,一旦紧急情况结束,应当通过领队或指定负责人通知最近的南极科学考察站或相关国家的主管部门,并尽可能补充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