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八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第五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中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第五十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台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第五十八条 《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是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条 出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检验按照国家财政部、物价局有关规定收费。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部门规章与《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有抵触的,以《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 1. 申请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整齐,语言简明,内容准确。 2. 具体要求如下: (1)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全称。 (2) 主管部门:指企业直接主管部门。 (3) 企业性质:全民、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 (4) 职工人数:专门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指全体职工总数;非专门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指企业中从事化妆品工作的职工人数,其中各级技术人员也是指与化妆品生产有关人员。 (5) 检验员:指从事微生物和卫生化学检验人员。附人员名单、学历、接受卫生检验专业训练或培训情况。 (6) 主要设备和设施:指生产设备、设施,卫生检验仪器、设备。 (7) 产品种类: 3. 申请表一式3份,2份分别由省级和地市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存档,1份报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备案。 4. 申请表所列项目如资料过多,可以另加页,盖公章后生效。 5. 本申请表复印件(影印件)无效。 以下由卫生监督部门填写 附件2: 1. 申请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整齐,语言简明,内容准确。 2. 具体要求如下: (1) 产品名称: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应一致。 (2) 产品种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 (3)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全称。 (4)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报产品为轻工部门已实施发证的种类时,应具备《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5) 限用物质含量:指《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中规定限用物质的含量。 3. 申请表报卫生部一式3份。 4. 申请表所列项目如资料过多,可以另加页,盖公章后生效。 5. 本申请表复印件(影印件)无效。以下由卫生监督部门填写 附件3: 1. 申请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整齐,语言简明,内容准确。 2. 具体要求如下: (1) 产品名称: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应一致。 (2) 产品种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 (3)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全称。 (4)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报产品为轻工部门已实施发证的种类时,应具备《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5) 限用物质含量:指《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中规定限用物质的含量。 3. 申请表报卫生部一式3份。 4. 申请表所列项目如资料过多,可以另加页,盖公章后生效。 5. 本申请表复印件(影印件)无效。 填表说明 1. 申请表用中文填写,字迹清晰整齐,语言简明,内容准确。 2. 具体要求如下: (1) 产品种类: (2) 制造商(企业)名称:填写全称。 (3) 进口申请单位名称:填写全称。 (4) 限用物质含量:指《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中规定限用物质的含量。 (5) 所附资料:指《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3. 申请表报卫生部一式3份。 4. 申请表所列项目如资料过多,可以另加页,盖公章后生效。 5. 本申请表复印件(影印件)无效。 以下由卫生监督部门填写 FOR OFFICIAL USE ONLY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