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是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