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