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台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