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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2.

2. 具体要求如下:

(1) 产品名称: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应一致。 (2) 产品种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 (3)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全称。 (4)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报产品为轻工部门已实施发证的种类时,应具备《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5) 限用物质含量:指《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中规定限用物质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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