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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2.

2. 具体要求如下:

(1)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全称。 (2) 主管部门:指企业直接主管部门。 (3) 企业性质:全民、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 (4) 职工人数:专门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指全体职工总数;非专门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指企业中从事化妆品工作的职工人数,其中各级技术人员也是指与化妆品生产有关人员。 (5) 检验员:指从事微生物和卫生化学检验人员。附人员名单、学历、接受卫生检验专业训练或培训情况。 (6) 主要设备和设施:指生产设备、设施,卫生检验仪器、设备。 (7) 产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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