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