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境口岸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出境尸体、骸骨包括: 第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入出境尸体、骸骨实施卫生检疫工作包括:材料核查、现场查验、检疫处置、签发卫生检疫证书等。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准予入出境。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尸体、骸骨入境前,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第六条 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事国际运尸服务单位出具的尸体、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防腐证明和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监… 第七条 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原则上应当从入殓地所在口岸出境。尸体、骸骨出境前,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第八条 需要从异地口岸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殓地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疫查验,检疫查验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 第九条 在入出境或者过境途中发生人员死亡,需要运送尸体入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条 从事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准予从事国际运尸业务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现场查验 第十一条 入境尸体、骸骨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材料核查并实施现场查验;出境尸体、骸骨由入殓地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材料核查并实施现场查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在出境现场… 第十二条 疑似或者因患检疫传染病、炭疽、国家公布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疾病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新发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骸骨,禁止入出境。 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入出境尸体、骸骨实施现场查验,填写入出境尸体、骸骨现场查验工作记录。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未入殓尸体的现场查验内容包括: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已入殓尸体的棺柩现场查验内容包括: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骸骨的现场查验内容包括: 第十七条 根据申报材料核查、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现场查验情况,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死亡原因的尸体,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采取标本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四章 检疫处置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判定为卫生检疫查验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卫生检疫查验不合格的尸体、骸骨,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疫处置: 第二十条 尸体、骸骨符合入出境卫生检疫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准予入出境。 第二十一条 对入境后再出境的尸体、骸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查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及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7)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