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申报 第九条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申报 第九条 在入出境或者过境途中发生人员死亡,需要运送尸体入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有效死亡证明或者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