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检疫处置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判定为卫生检疫查验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卫生检疫查验不合格的尸体、骸骨,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疫处置: 第二十条 尸体、骸骨符合入出境卫生检疫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准予入出境。 第二十一条 对入境后再出境的尸体、骸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查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