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原则上应当从入殓地所在口岸出境。尸体、骸骨出境前,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或者其他相应的公证材料;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证明文件;

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