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 第四条 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以下统称省)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农村综合…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农村公益建设项目给予奖补。 第七条 美丽乡村奖补支出用于支持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 第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用于支持利用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十条 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支出用于对各省完成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改革成本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十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对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较好、推进… 第十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适当向承担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点任务省份倾斜。 第十四条 中西部地区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五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当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中央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进行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并于次年3月底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对自评中发现…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资金分配、竞…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中央单位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19〕17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21)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