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并于次年3月底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财政部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