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中央单位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