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以下统称省)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