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