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教育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 第七条 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八条 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伙房)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重点倾斜。 第九条 地方财政应当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结合地方财力,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以教育部核定的本年度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为依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下一年度春季学期… 第十三条 每年3月30日前,省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教育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当年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结余情况。教育部对各地报送的学生人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制订周密的资金拨付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主要职责有: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地应当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2016)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