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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主要职责有: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地应当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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