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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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