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以教育部核定的本年度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为依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下一年度春季学期专项资金额度。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提前通知额度后,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