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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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