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一、 社企分开的目标和原则

(一) 社企分开的目标。供销社各级联社与其所属的棉花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基础上,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并按其出资额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把棉花企业建成自主经营… (二) 社企分开的原则。按照清产核资后有关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分担债权、债务,保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维护债权方利益,确保国家、集体资产不流失;…

二、 社企分开的主要内容

(一) 清产核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税务、供销社、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清查、核实棉花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量及构成,清理债权、债务。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按《… (二) 产权界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税务、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棉花企业进行产权界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棉花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原则上按… (三) 企业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要会同供销社等部门,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以下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地棉花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棉花企业改革的具体… 1. 净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符合棉花购销、加工条件的棉花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棉花企业通过相互参股,吸引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或是向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 2. 净资产较少,资产质量一般,符合棉花购销、加工条件的棉花企业,应通过改组、兼并、联合、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涉及企业兼并的,兼并企业要承担被兼并棉花企业的全部债权、… 3. 资不抵债,连年亏损,扭亏无望,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棉花企业,应依法实施破产。破产财产按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破产企业要妥善安置好职工,对安置职工费用不足… 4. 经营亏损,职工较少,债权、债务明晰的棉花企业,可关闭或依法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又能安置好职工的企业,可由供销社依法注销;对不能清偿… 棉花企业改革中的有关税收问题,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 (四) 社企分开。棉花企业改革后,供销社各级联社即与棉花企业实现社企分开。 1. 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改制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登记注册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棉花收购或者加工资格证书外,还应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出… 2. 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要把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转换经营机制。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现代营… 3. 社企分开后供销社各级联社按其出资份额相应行使出资人的有关权益,对棉花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履行供销社在棉花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各级联社不得作为行政主…

三、 促进社企分开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社企分开是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对于促进棉花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促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二) 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管理。供销社各级联社和棉花企业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准隐匿、转移企业资产;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资产;不准弄虚作假、… (三) 切实减轻棉花企业历史负担,支持发展大型棉花企业。对1999年9月1日以前棉花企业老商品棉库存和政策性财务挂账,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对经国家认定的企业经营性亏… (四) 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供销社各级联社和棉花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棉花企业富余人员,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按国家有关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社企分开的要求,结合本地棉花企业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好工作进度,保证社企分开工作有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