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3. 社企分开后供销社各级联社按其出资份额相应行使出资人的有关权益,对棉花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履行供销社在棉花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各级联社不得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干预棉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向棉花企业收取出资分红以外的任何费用,其在职人员不得在棉花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各级联社对在棉花企业所得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然后用于补充企业发展资金和为农服务,严禁挤占、挪用。 三、 促进社企分开工作的主要措施 (二)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二) 3. 社企分开后供销社各级联社按其出资份额相应行使出资人的有关权益,对棉花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履行供销社在棉花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各级联社不得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干预棉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向棉花企业收取出资分红以外的任何费用,其在职人员不得在棉花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各级联社对在棉花企业所得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然后用于补充企业发展资金和为农服务,严禁挤占、挪用。 三、 促进社企分开工作的主要措施 (二) 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管理。供销社各级联社和棉花企业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准隐匿、转移企业资产;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资产;不准弄虚作假、涂改、伪造、转移或者销毁账目;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不准从企业平调、挪用资金或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审计部门加强对社企分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护出资者的合法利益。各级监察机关对在社企分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并造成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