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3. 社企分开后供销社各级联社按其出资份额相应行使出资人的有关权益,对棉花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履行供销社在棉花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各级联社不得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干预棉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向棉花企业收取出资分红以外的任何费用,其在职人员不得在棉花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各级联社对在棉花企业所得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然后用于补充企业发展资金和为农服务,严禁挤占、挪用。 三、 促进社企分开工作的主要措施 (三)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三) 3. 社企分开后供销社各级联社按其出资份额相应行使出资人的有关权益,对棉花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履行供销社在棉花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各级联社不得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干预棉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向棉花企业收取出资分红以外的任何费用,其在职人员不得在棉花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各级联社对在棉花企业所得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然后用于补充企业发展资金和为农服务,严禁挤占、挪用。 三、 促进社企分开工作的主要措施 (三) 切实减轻棉花企业历史负担,支持发展大型棉花企业。对1999年9月1日以前棉花企业老商品棉库存和政策性财务挂账,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对经国家认定的企业经营性亏损和擅自处理1999年8月31日以后收购的棉花造成的亏损,由棉花企业自行消化解决。在解决棉花企业历史包袱时,要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和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现象发生,保护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对纺织企业拖欠棉花企业货款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另行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符合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大型贸工农一体化棉花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认定后,可列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予以支持。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