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三)

(三) 切实减轻棉花企业历史负担,支持发展大型棉花企业。对1999年9月1日以前棉花企业老商品棉库存和政策性财务挂账,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对经国家认定的企业经营性亏损和擅自处理1999年8月31日以后收购的棉花造成的亏损,由棉花企业自行消化解决。在解决棉花企业历史包袱时,要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和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现象发生,保护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对纺织企业拖欠棉花企业货款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另行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符合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大型贸工农一体化棉花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认定后,可列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