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3.

3. 资不抵债,连年亏损,扭亏无望,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棉花企业,应依法实施破产。破产财产按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破产企业要妥善安置好职工,对安置职工费用不足的部分,由同级供销社出资弥补,供销社无力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