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4.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4. 4. 经营亏损,职工较少,债权、债务明晰的棉花企业,可关闭或依法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又能安置好职工的企业,可由供销社依法注销;对不能清偿债务,又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依法破产。 棉花企业改革中的有关税收问题,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 (四) 社企分开。棉花企业改革后,供销社各级联社即与棉花企业实现社企分开。 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