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4. 经营亏损,职工较少,债权、债务明晰的棉花企业,可关闭或依法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又能安置好职工的企业,可由供销社依法注销;对不能清偿债务,又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依法破产。 (四)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四) 4. 经营亏损,职工较少,债权、债务明晰的棉花企业,可关闭或依法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又能安置好职工的企业,可由供销社依法注销;对不能清偿债务,又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依法破产。 (四) 社企分开。棉花企业改革后,供销社各级联社即与棉花企业实现社企分开。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