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一)

(一) 清产核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税务、供销社、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清查、核实棉花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量及构成,清理债权、债务。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清字〔1996〕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参照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执行。清产核资的基准日为2001年12月31日。对1999年9月1日以前的资产、负债数额,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清理核查的截止日期1999年8月31日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对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要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对于国发〔2001〕27号文件下发后进行过改制或权属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棉花企业,也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如债权、债务已合理确定,且没有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则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确定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