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二)

(二) 产权界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税务、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棉花企业进行产权界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棉花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原则上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