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社企分开的要求,结合本地棉花企业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好工作进度,保证社企分开工作有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底前提出本地区棉花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方案;于2003年5月底前完成对棉花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于2003年7月底前完成对棉花企业改革、企业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于2003年8月对本地区社企分开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经贸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社企分开的要求,结合本地棉花企业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好工作进度,保证社企分开工作有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底前提出本地区棉花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方案;于2003年5月底前完成对棉花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于2003年7月底前完成对棉花企业改革、企业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于2003年8月对本地区社企分开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