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3. 社企分开后供销社各级联社按其出资份额相应行使出资人的有关权益,对棉花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履行供销社在棉花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各级联社不得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干预棉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向棉花企业收取出资分红以外的任何费用,其在职人员不得在棉花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各级联社对在棉花企业所得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然后用于补充企业发展资金和为农服务,严禁挤占、挪用。 三、 促进社企分开工作的主要措施 (四) 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供销社各级联社和棉花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棉花企业富余人员,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补缴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具体安置职工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社企分开的要求,结合本地棉花企业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好工作进度,保证社企分开工作有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底前提出本地区棉花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方案;于2003年5月底前完成对棉花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于2003年7月底前完成对棉花企业改革、企业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于2003年8月对本地区社企分开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经贸委。 3. 社企分开后供销社各级联社按其出资份额相应行使出资人的有关权益,对棉花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履行供销社在棉花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各级联社不得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干预棉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向棉花企业收取出资分红以外的任何费用,其在职人员不得在棉花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各级联社对在棉花企业所得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然后用于补充企业发展资金和为农服务,严禁挤占、挪用。 三、 促进社企分开工作的主要措施 (四) 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供销社各级联社和棉花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棉花企业富余人员,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补缴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具体安置职工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社企分开的要求,结合本地棉花企业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好工作进度,保证社企分开工作有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底前提出本地区棉花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方案;于2003年5月底前完成对棉花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于2003年7月底前完成对棉花企业改革、企业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于2003年8月对本地区社企分开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经贸委。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