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5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统一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编制、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 第二条 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第三条 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二、 法院代字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最高法”。 第五条 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分别由所属高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数字代码组合而成。 第六条 确定中级、基层法院的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

三、 类型代字

第七条 确定案件的类型代字,应结合案件所涉事项的法律关系性质与适用程序的特点。 第八条 案件合并审理或并用多个程序办理时,以必须先决的事项及所适用程序作为确定类型代字的依据。

四、 案件编号

第九条 不同法院承办或同一法院承办不同类型代字的案件,其编号均应单独编制。 第十条 同一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

五、 案号管理

第十一条 案号的基本要素、规格及编制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其所辖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定期统一发…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发生变更但对应的中级、基层法院未作相应调整前,法院代字按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 第十四条 案件类型的具体划分及其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标准。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致使案件类型发生变化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调整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第十六条 具体案件的案号编制,由各级法院的立案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负责。

六、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附件2: 《各级法院代字表》 附件3: 《人民法院案件收、立案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