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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5年) 五、

五、 案号管理

第十一条 案号的基本要素、规格及编制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其所辖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定期统一发…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发生变更但对应的中级、基层法院未作相应调整前,法院代字按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 第十四条 案件类型的具体划分及其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标准。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致使案件类型发生变化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调整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第十六条 具体案件的案号编制,由各级法院的立案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负责。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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