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5年) 五、 案号管理 第十二条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 五、 案号管理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其所辖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定期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