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涉及案号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编制案号但尚未办结的案件,其案号不因本规定的施行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