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5年) 六、 附则 第十七条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5年) 第十七条 六、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涉及案号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编制案号但尚未办结的案件,其案号不因本规定的施行而变更。 附件1: 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附件2: 《各级法院代字表》 附件3: 《人民法院案件收、立案信息登记表》 六、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