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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5年) 四、

四、 案件编号

第九条 不同法院承办或同一法院承办不同类型代字的案件,其编号均应单独编制。 第十条 同一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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