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卫生部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第一批公布的四种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配置管理

第一条 卫生部制定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四种品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年度分配计划。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地区性配置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第三条 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是已列入地区性配置计划,符合以下条件,并根据医院等级情况配置相应的机型。 第四条 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有已经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医师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 申请配置CT的程序: 第六条 申请配置MRI、X-刀、γ-刀的程序: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大型医用设备的成交合同等材料报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 卫生部组织专业技术学术组,对大型医用设备的技术性能、价格及售后服务进行综合评比,每年定期公布全国指导装备机型。购置工作提倡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九条 凡以任何形式与任何单位或个人合作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上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条 已经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更新大型医用设备时应填写《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附件三),申请更换新证。

第二章 应用管理

第十一条 卫生部制定和认定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应用质量管理标准。 第十二条 卫生部设立“全国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技术质量管理等日常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立“全国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分会”(以下简称“评委分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之前,应由“评委分会”进行应用技术评审。评审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使用机构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应经常进行性能稳定性检测,其结果存入技术档案,以备复审。 第十六条 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故障报告制度。使用机构对因生产设计等原因造成的设备重大故障和维修不及时造成的停机情况,及时报告“评委分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于每年第一季度… 第十七条 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 第十八条 购置旧的“二手”大型医用设备,收费标准应低于同一类型、同一档次新设备收费标准,卫生部会同国家物价管理局制定收费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操作人员实行技术考核、上岗资格认证制度。使用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条 卫生部委托国家专业技术学(协)会确定培训教材,组织培训、统一考核。考试合格者应及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大型医用设备上岗… 第二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每台至少配备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医师和技术人员各两名。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追究有关领导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委分会”对本辖区内大型医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情况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情况应及时上报“评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 第二十四条 经复查或抽查,发现大型医用设备技术指标不合格又未及时调试修复者、上岗人员调离又未及时补充等违反本细则规定者,应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者,应吊销使用机构的《大型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管理办法”处罚外,可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受检者的检查费用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报销,由使用机构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卫生部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经国家批准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于1996年5月31日以前持国家批准证明到省、自治区、直辖… 第二十八条 在卫生部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未经国家批准购进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于1996年5月31日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