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 第四章 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追究有关领导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委分会”对本辖区内大型医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情况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情况应及时上报“评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 第二十四条 经复查或抽查,发现大型医用设备技术指标不合格又未及时调试修复者、上岗人员调离又未及时补充等违反本细则规定者,应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者,应吊销使用机构的《大型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管理办法”处罚外,可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受检者的检查费用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报销,由使用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