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管理办法”处罚外,可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对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者,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使用机构立即停止使用,进行调剂。

对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擅自启用大型医用设备者,应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调试检修。经“评委分会”检验合格并取得《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以后,方可开机使用。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开机使用。情节严重者,吊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对使用人员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擅自操作大型医用设备者,责令停止使用操作。使用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