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评委分会”对本辖区内大型医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情况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情况应及时上报“评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卫生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