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在卫生部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经国家批准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于1996年5月31日以前持国家批准证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将申请材料汇总、报卫生部核准后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同时,申请机构应进行大型医用设备质量自检工作,检查结果经“评审分会”审查合格后,方可领取《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1996年12月31日前未能取得“三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继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