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在卫生部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未经国家批准购进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于1996年5月31日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质量检测。经“评委会”或“评委分会”检测合格后领取《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同时其使用人员在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以后,方可申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原始购置合同)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颁发一次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此证不作为更新凭证)。1996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三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继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