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
由使用机构向“评委分会”提出申请;
由“评委分会”组织评审;
“评委分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评审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更新下来的设备如未达到报废标准者,应转让给具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并按旧设备处理。
由使用机构向“评委分会”提出申请;
由“评委分会”组织评审;
“评委分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评审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更新下来的设备如未达到报废标准者,应转让给具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并按旧设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