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六章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第一节 办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对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信访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四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过程中,信访部门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信访诉求未得到妥善解决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办理。 第四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的,信访部门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当面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向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要求说明情况。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第四十八条 适用普通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四十九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 第五十一条 对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安机关不重复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 第五十二条 信访人对公安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处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 第五十三条 信访人对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十四条 信访人对省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第五十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五十六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复查、复核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 第五十七条 复查、复核机关发现信访事项办理应当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而未适用的,撤销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责令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 第五十八条 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