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 第五十七条 复查、复核机关发现信访事项办理应当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而未适用的,撤销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责令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