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 第五十二条 信访人对公安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处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 第二节 目录 第五十三条